2005年4月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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谁更应该躲在暗处?
俞评

  最近,《中国青年报》刊登的一正一反两则有关交警能否躲在暗处捉违章的新闻,引起了各方热议。先是新疆乌鲁木齐交警支队公开禁止交警“暗中执法”,尔后北京市公安交管局出面表态,不禁止交警“暗中执法”。由于法律对此并未作出统一规定,因此我不能对这“兄弟俩”谁是谁非妄下断语,但无妨从一个旁观者的立场解读一番,以助视听。
  从报道看,两地交警为自证理直而言之凿凿,听上去都很有道理,但由于多是从自身的工作角度出发来看待这“变”与“不变”,因此或多或少带着点官腔。我想,如果交警部门真能从司机和行人的视角看问题、作决策,公众的理解和接受程度或可提升若干个百分点。
  平心而论,交警猫在暗处守株待兔、搞突然袭击的执法方式,中国老百姓大概没有几个人会喜欢,绝大多数人甚至是讨厌和反感的。因为这么做,总让人有一种被当作小偷盯着防着的感觉,这种得不到自己的公仆信任和尊重的感觉是很差的。而且,这种“等人犯错”的事后执法,说得不好听有“设套做局”之嫌,逮到了狠罚一通,逮不到不问不管,不是通过面对面的教育、劝导、警示去维护公共交通安全,纯粹是为了处罚而处罚,反而容易给人以“只要罚点款,违章也没事”的错觉,这不利于公民遵守交通规则的自律意识和行为习惯的养成。事实上,暗中执法状态下的大多数交通违章、交通事故,在公开执法中是完全可以预防和避免的;大多数违规违章当事人也是能够听从规劝、自觉纠违的,只是“躲在暗处”的交警不肯给他们机会罢了。因此,“暗中执法”手段被滥用的直接后果是,加深了警民之间的情绪对立,弱化了执法的善治功能。
  但事物总有它的两面性,在交通安全形势严峻的当下,“一刀切”砍掉“暗中执法”也恐非明智之举。不可否认,“暗中执法”所营造的“交警无处不在”的执法效果,对于那些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的无良之徒还是很有震慑、阻吓作用的。有道是“事以密成,话以泄败”,治理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运输危险物品或“两超”车辆、追缉交通肇事逃逸司机那样的“马路杀手”,就很需要这样的致命杀招。
  其实,无论执法手段的明或暗、显或隐,交警的法定职责和目标指向都是相同的,那就是维持良好的交通秩序、保障公共交通安全。从这一职责和目标定位出发,交警部门首先应当摆正与交通参与人的关系,司机和行人既是交警的工作对象,更是服务对象和依靠对象。如果把交警比作是“马路指挥家”,那么,司机和行人就是全体合唱队员,要把“马路交响曲”唱和谐,就必须充分信任和尊重他们,积极争取他们的参与和协助。同时,司机和行人又是监督交警执法是否依法、公正、文明的“义务督察员”,他们的评判打分无疑是最客观、最公正、最权威的。这些都要求,常态下的交通执法必须是公开的、透明的,交警的一举一动、一招一式应当置于公众目力所及的监督之下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倒应该是交警在明处,公众在“暗处”。就是在特定条件下的“暗中执法”,也应当像“电子警察”那样,有严格规范的操作程序,有可供听证的“原始存盘”。这么阳光的交警形象,谁还会讨厌、反感?怕是喜欢、钦服都来不及呢!